达州公司商标注册要警惕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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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公司商标注册要警惕的陷阱

作者:达州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05 08:53:24

从国外成熟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可知,通过构建知识产权资产多样组合的资产池的形式来进行产品设计,包括对资产本身的权利性质、收益来源或者时间周期等进行合理的组合搭配,可以有效分散风险,保证未来现金流的稳定与与持续。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比实体资产要复杂很多。

首先,从知识产权自身价值而言,其权利状态具有不稳定特性,需要第三方机构对与交易相关的权利归属、权利效力状态、权利范围边界以及可能出现的侵权诉讼等问题进行尽职调查。

其次,其作为基础资产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不仅与知识产权自身的价值有关,还与特定主体的运营能力和其他资源的相互配合有关,因此难以准确预估。

再次,知识产权价值不仅包括传统模式中以许可、交易作为现金流来源的显性价值,还包括知识产权的自持使用或与有形资产组合使用层面包含的隐性价值,相较于版权和商标权,这种情况在专利中尤其明显。

因此,应为投资者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机构,采用隐性价值显性化的新型估值方式确定知识产权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瑕疵,则需对权利进行价值评估和调查,即评估知识产权被商业化以后能否在未来足以支付投资人本息或红利的现金流。

知识产权证券化运作各个环节的当事人较多,各种不确定因素也相应增多,传统的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而言,不管是在信息披露内容、民事主体还是法律责任的分配上,均有很大程度的局限性。因此应建立贯穿于知识产权证券化各个运作环节、涵盖参与运作的全部当事人的强制性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如,发起人须在证券化全过程中,承担向投资者披露包括知识产权的权利效力状态、权利范围边界、授权合同类型、授权范围和具体内容、发起人所需履行的义务、具体履行方案等信息的义务。

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application)的制度依照1995年6月8日美国国会通过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所签订的协议(UruguayRoundAgreementsAct,RUAA),美国专利商标局(UnitedStatesPatentandTrademarkOffice,USPTO)所提交美国专利法,因而产生的一种独立的专利申请形式。

临时专利申请规定主要涉及美国专利法的两个条款,即第111条(b)款和第119条(e)款。

美国专利法第111条(b)款指出了与临时专利申请相关的一些条件,即建立申请日需要提供说明书和附图;维持申请日需要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提交申请费和发明人姓名。

第119条(e)款指出临时专利申请(下文简称“临时专利”)为申请人确立了一个优先权,其保护期限是1年,在此期限和保护范围内,只有该“临时专利”的持有人可以提出有关专利申请。

但是,专利申请以临时申请的方式提出后,必须在1年内正式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转换请求书,将“临时专利”转为正规申请,否则此“临时专利”在1年后自动失效。正规申请的内容应包含临时专利申请的内容和经改写后的内容。

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具有几个特点:

(1)不一定要有请求项,只需提供说明书、必要图式及发明人姓名即可建立临时申请的申请日;

(2)不拘泥于美国专利法所制订的说明书格式,申请人可以任意格式提出申请;

(3)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接受英文以外的说明书内容,但必须符合美国专利法35.U.S.C.112第1段及35.U.S.C.1131的规定;

(4)不能予以审查和授予专利权,它仅可为在一年内提交“正规”申请抢占一个申请日,自其申请日起算届满十二个月后,依规定视为放弃并予以公开;

(5)不能要求一件外国申请为其建立优先权,但根据巴黎公约可以保留国际优先权;

(6)只针对发明专利(Utilitypatent)。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达州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然需要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须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5)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包装使用,误导公众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8)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上述商标侵权行为无疑会对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创业走出的第一步就是注册公司,有的人可能觉得公司注册非常简单,花点钱找个中介机构就可以搞定。这有一定道理,与布满荆棘的创业之路比起来,公司注册确实要简单很多。据统计,去年平均每天新登记企业1.2万户,换个角度思考,每天大约有1.2万人注册公司,开启创业之路。

一、公司命名绝非起个好听的名字这么简单当公司确定好名字后,可以先在工商企业信用网上查询检索,看是否已被他人注册,提高通过率。有创业者公司取名:中国XXXXXX,这个核名国家会特别严,基本不可能过。还有重要的一点,公司字号和品牌名称是否要一致。这个可以具体根据公司发展规划来决定。如果字号和品牌名称一致,一定记得检索域名及达州商标注册情况,查看是否已被他人注册。如果已被他人注册,建议换名字,土豪除外;如未注册,一定记得公司成立后要及时申请注册商标和域名。公司字号一旦确定,不要轻易变更。因为变更公司名称会涉及到注册商标、域名、著作权、营业执照等各类事项的变更,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二、选择公司类型,躲避一人有限公司这个坑常见公司类型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分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等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是现实经济活动中最常见、最大量的企业组织形式,由2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公司和个人独资公司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独资公司以后要变为多股东则需要公司改制,改制就是由独资公司变成有限制责任公司,相当于直接把公司注销,而且还需要登报纸说明。有弊也有利,有限公司是交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每年公司毛利的25%是要上缴国家,而独资公司仅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除非万不得已,谨慎注册一人有限公司。它虽然是有限公司,但面对公司债务,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便是公司转让后,原股东如不能举证证明出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如果你的公司要全资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是很好的组织形式。

三、公司注册资本,并不是越大越好2014年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此时,可能很多人觉得注册资金就多写一些,反正不用真缴,动不动5000万、1亿,还可以显示公司实力雄厚,有面子。请注意,认缴并不等于不缴!公司清算的时候一定要见到钱。而且公司遇到债务纠纷,引起了官司赔偿,法院是会追缴认缴资本进行赔偿的。注册资金数额太小也不行。注册资金太小,在银行开户,银行都不太待见你,客户也会怀疑你的能力。此外,投资款由个人卡转到公司银行账户时,请务必要备注“投资款”,这样才能充分说明你已经实现了认缴,否则以后很难说明清楚你的钱是个人借款还是投资款。

四、公司注册地址直接影响公司税收政策地址是注册公司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纳税人申请的政策等等。公司法规定成立公司必须要有合法及有效产权证的注册地址。公司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是否一致,各地区有不同规定,要咨询当地的政府部门。而且有的地方政府部门规定严禁使用虚假地址作为公司注册地址,有的地方要求有没有那么严格。建议创业者在注册公司时要搞清楚这些要求的具体内容,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五、公司注册时间越早越好很多人觉得,什么时候注册公司问题都不大,公司可以先运行,慢慢注册,其实一旦团队稳定后,公司越早注册越好。因为做新三板或者IPO,对于公司成立的年限有硬性要求,新三板一定要公司成立2年后才能上。而且注册公司后,像商标、专利的申请,微信公众号认证都可以尽早展开。如果你是个比较保守的人,不喜欢自己公司的营业执照出现4、14或者24的字眼,可以提前做好准备,选个合适的日子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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