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集体商标变更的具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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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集体商标变更的具体作用

作者:达州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19 08:09:22

如果一个已经注册了的优质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很有可能会被其他人申请撤销并进行再注册。那么关于商标撤三的技巧与流程是什么呢,接下来小编就带您一起来看看吧。

一、申请撤三的技巧:以谁的名义申请。一般不将实际需求者作为撤销申请人,也就是说,他的商标妨碍你家商标申请了,你不要亲自出马。而是找一个跟你方没有关联的第三者作为申请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淡化我方的需求和目标,有利于提升撤销的成功率;另一方面,如果撤销失败了,还可以谈转让和收购的问题;申请撤销的商品项目。如果争议商标的申请人在申请的时候,是针对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了申请注册,那我们在撤销申请时,必须撤得干净全面,如果在后续的复审程序中,注册人不能提供全面有效的使用证据,那你的胜算就又大了一点;撤三申请的时间。巧妙地安排好撤三和新申请的时间节点,把商标争取过来,至少试着先争取到你的名下,成为一个新的商标申请人。目前,在提出撤三申请的同时提交注册申请是比较安全的。通常情况下,商标将被驳回。撤三结果在驳回复审过程中不能终结的,可以书面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中止审理,等待撤三结果的确认再做审理。

二、撤三申请的流程:第一步:申请人提交申请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并书面说明该商标不使用情况。第二步:商标局受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后,发给注册人《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第三步:登记员按时提交使用证明商标局收到证据材料后,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确认事实。经审查,有证据证明该注册商标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已经实际使用的,会下发一份商标注继续有效的决定书,反之,会下发撤销达州商标注册的决定书;第四步: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对于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决定或者维持决定,注册人以及撤销申请人,如果不服,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提出商标撤三申请后,需要怎么证明对方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商标呢?其实,申请人是不需要证明的,需要商标所有人证明被申请撤销的商标进行了实际的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六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五条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第六条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第八条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后,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第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三)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第十一条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第十二条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一)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二)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三)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四)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五)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六)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代理记账是目前公司发展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很多没有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公司会选择代理记账公司,不仅可以省钱,而且非常省事,很多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专业的代理记账。一般来说,企业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程度、经营管理的财务要求等,是决定企业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主要因素。

企业规模大、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随时需要经营数据的企业,一般应该单独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并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适合代理记账的企业,应该是小型经济组织,以及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至于什么是小型经济组织,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标准。一般以注册资本、销售额、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从实际情况看,委托代理记账的经济组织,基本上是中小企业。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则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没有免除建账义务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委托财务公司代理记账,是中小企业比较经济可靠的财务会计解决方案之一,也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财务会计方式。

R是REGISTER的缩写,是指注册商标的意思,代表已经取得商标专用权。可以在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属物上标明注册商标,使用注册标记时可以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来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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