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个人商标变更价格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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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个人商标变更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达州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20 08:54:30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认为由加多宝方面2012年以“王老吉有限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具有误导性描述内容,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是王老吉公司于2012年6月13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营养饮料;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品;医用糖果”等商品上,广药集团于2013年12月5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理做“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

商标法中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注册为商标。诉争商标“怕上火喝加多宝”可以拆分为“怕上火喝”和“加多宝”两部分,易被消费者理解为具有“害怕上火,喝”的含义,从而误认为该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上具有一定抑制“上火”的功能。因此,法院判决“怕上火喝加多宝”不能注册是正确的。

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是不为商标法所允许的。提醒,不规范使用商标,轻者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重者上述行为一旦构成侵权,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在商标使用时,应严格按照《达州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注册商标。不能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者其组合,以及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商标注册人转让注册商标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应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连续三年不使用,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申请达州商标注册主要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等等。这些权利都有相同的特点:其权利对象都是由文字、图形及其结合构成的,与商标的构成相同,所以有侵权的可能性。在法律上有一个原则,即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他人的权益,我们也称之为权利行使的界限。

这一原则在很多法律中有体现,在《商标法》上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二条(修订前的第三十一条),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申请商标注册主要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等等。这些权利都有相同的特点:其权利对象都是由文字、图形及其结合构成的,与商标的构成相同,所以有侵权的可能性。虽然这些权利有相同之处,但毕竟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规定,其差异往往更大。

因此,被侵犯的权利不同,在侵犯权利方面所需要的证据是不同的。其中的著作权与其他几项权利相比,就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外观设计专利权也好,企业名称权也好,都是由相关国家机关进行了登记、注册,在获准登记注册开始产生了相应的权利,相关的登记、注册文件也是该权利是否存在的权属证据;著作权则不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从完成之日起就产生了著作权,不需要登记、注册的程序,所以证明谁是著作权人或者作者的证据,与其他权利相比就不太一样。

首先,对于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一本书中的插图、封面或者一本画册,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该作者也就是著作权人。如果署名作者之外的人主张他才是著作权人,需要提供与署名作者之间的合同、授权书、声明、判决书等证据加以证明。

其次,在商标案件中,著作权登记证书是经常被使用的证据之一,也有人误认为著作权登记证书像专利证书一样属于权属证明。其实,著作权登记证书与专利证书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前面说过,专利权的产生不是自专利技术方案作出之日起,而是自专利申请通过审查并公告之日起,所以专利证书是专利的权属证明。但是,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产生,不用登记,作品也有著作权。因此,著作权登记证书不是作品著作权的唯一权属证明,只是证据之一。

根据目前的法律制度,著作权登记过程中并不对作品进行实质审查,所以作品是原创作品还是侵权作品,著作权登记机构是不管的。在著作权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时间,一个是作品完成时间,一个是登记时间。作品完成时间,由登记申请人自行填写;而登记时间是客观的,由著作权登记机构填写。所以,登记时间更具有法律意义。因为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以上特点,在实践中,如果主张权利的人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但又有相反证据证明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存在问题,则著作权登记证书起不到相关的证明作用。例如,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登记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时间的,无论上面写的作品完成时间是什么时候,均不能证明权利归属;著作权登记证书上面登记了作品归属,其他人有相反证据证明作品的作者另有其人的,以其他证据为准。

再次,一般情况下,已经注册的商标不能作为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也就是说,商标注册证书只是商标权权属的证据,不是作品著作权权属的证据。即使把某一图形注册为商标,并不排除有其他的著作权人的可能性。不过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在“MASTERART及图”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但是因为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登记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注册时间,而商标登记证书不是著作权的权属证据,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上诉之后,二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商品订单等其他证据,综合在一起认为虽然不能证明上诉人是作品的著作权人,但构成了作品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这种综合判断是一个自由心证的过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一定的风险,值得注意和研究。

随着规模的扩大和发展,一些企业会改变地址或公司名称。但对已注册商标的企业,达州商标注册人、注册地址等注册事项一经变更,必须向商标局申请变更相应的注册事项。那么,如果商标变更不处理,会有什么后果呢?本公司小编整理了“商标变更”的相关信息,并与您共享,以供参考!

1、未办理市商标变更的,可以撤销其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商标局应当注销其注册商标,不按规定变更注册信息,反复告诫后不变更注册信息的,可能面临商标“死亡”的风险!

2、无商标变更,影响商标正常使用一些企业认为,更改注册地址或注册人信息无关紧要。偷偷用也可以。但这样做可能会让企业陷入更大的危机。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提出“撤回三项”或者“异议”或者其他变更时,往往会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注册的注册地址向商标注册人发出书面通知。注册地址的变更使企业无法及时收到相关信息,从而错失了抢救的机会,最终导致企业商标“死亡”,阻碍了企业商标的正常使用。

3、在,没有商标变更,商标侵权就很难得到保护另一方面,机制转换、体制改革、资产重组等问题往往导致企业名称的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信息。否则,使用新名称的企业将无法合法拥有商标专用权,这意味着在商标侵权纠纷面前,企业将无法主张权利,只能让他人“倚重名牌”,瓜分企业辛苦的市场。

当然可以,但是我们需要注意时间节点的问题。权利人逾期不申请商标续展的,由商标局决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此时,权利人可以申请商标复审。自商标被宣告无效之日起一年后,可以重新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近似商标。但是,应当注意达州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一年内不批准商标局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注册商标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不办理续展手续的,可以延长六个月。

每一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商标前一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撤销注册商标。针对目前高校商标被“抢先”的现象,《商标法》第13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法》第32条对“优先权”的保护(包括商号权、著作权、著作权、著作权等),以及“对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为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提供了依据。

同时,高校作为人才培养的摇篮,随意注册校徽、校名、学院简称,也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高校可以以“抢注”行为具有《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利影响”为由,申请撤销“抢注”商标。以上是关于未续展的商标注册申请。

我们能再申请一次吗?问题的答案是,商标对于开发自己产品的人来说非常重要,一个好的商标只要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很快就会落入他人手中。因此,在商标未上市前,必须进行注册,并按规定每年交纳费用。只有受到法律保护,才能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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