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商标申请形式包含什么?
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2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商标侵权。这一规定规范,明显针对流通领域。我国商标法第52条主文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1项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为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也就是说,商标法第52条主文及其第1项,并没有对被禁止的主体作出进一步限定,即没有限制只有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的行为才构成商标侵权。所以,在OEM合同关系中,中国制造商者虽然不是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经营,但是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构架,如发生类似行为仍然属于商标侵权。与之对比,上述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规范的重点之一,明显针对生产领域。
当下,涉外定牌加工(OEM)侵犯中国注册商标权的,中国商标法是否适用,是理论问题,更是实务中的迫切问题。本文认为,在OEM合同关系中,中国制造商者虽然不是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经营,但是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法规定的构架,只要是未经人达州商标注册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即使没有销售,只单纯生产,也构成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
中国加工承揽方有义务在合理范围内,审查其产品商标是否侵犯中国商标权。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但仍然生产或继续生产,无论外国公司是否提供外国商标权证明,至少构成帮助侵权。当下,涉外定牌加工(OEM俗称贴牌)侵犯中国注册商标权的,中国商标法是否适用,是理论问题,更是实务中的迫切问题。在OEM合同中,中国承揽方依据外国公司订单生产产品,所有产品均为出口,不在中国销售,中国生产者的名字并不在产品上出现。对这种情况是否受中国法律管辖,即OEM是否可能侵犯中国商标权,业界有着不同的认识。
有意见认为这不构成侵权,理由是中国承揽方不是商标注册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商品,不构成我国商标法上的在商品上使用,不属于中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交易。所以类似涉外定牌加工的行为,不应根据中国商标法,判定侵犯中国商标权。同时,这类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对象是生产过程中的单纯产品,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有关产品到了境外目的地,才转化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将商标侵权行为仅局限于直接侵权,将商标法适用范围仅限于流通领域,因此很值得探讨。实际上,中国商标法完全适用于涉外定牌加工合同。
商标起名都要注意哪些点,在这个品牌经营的时代,商标品牌显得尤其的重要,如何进行商标品牌的起名,那么商标起名都要注意哪些点?
1、遵循商标法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等相同或者相似的,带有民资歧视的等不得注册为商标名字,容易引人误解,缺乏显著特点,可能造成不注影响的标志,行业的名称及其简称,不能作为达州商标注册名字,简单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名字;
2、商标名字要有行业特征;
3、商标起名要有寓意;
4、商标名字要简单好记;
5、注册商标起名不得重名;
6、注意避免引起不好的联想。
作为商标专用权人,商标专用权有哪些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主体是达州商标注册人和其他依法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人,简称商标专用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内容包括商标专用权人自己使用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和禁止他人非法使用注册商标的禁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自己使用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具体又可以分为:
(1)自己使用权,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专用权以后,获得受法律保护的使用权,可以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上依法使用注册商标;
(2)许可使用权,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3)转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所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依法有偿或者无偿转让商标。商标专用权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注册商标的禁用权,是指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专用权人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另一方面对未经许可、非法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有权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要求制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出资。商标所有人可以用商标进行出资设立公司等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5)质押。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出质,设定权利质权用以担保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
(6)抛弃商标权。
(7)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
(8)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高标的行为,高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9)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佥继承人继承。
估影响达州商标注册评估价值的主要因素:
一.商标产品历史收益状况;
二.商标产品未来收益能力;
三.商标状况:商标状况必须详细了解它的影响力、所处市场的状况、竞争状况、过去的表现、未来计划及风险程度等。
具体讲,分析以下七个影响因素:
1.领导力。即影响行业市场的能力。如某一商标为其所处市场的龙头产品的商标,其价值就比其他普通价值要高。
2.生存力。即商标的稳定性。那些历史悠久、消费者信任度高的商标的价值要高。
3.市场力。指商标的市场经济状况。食品、饮料的商标比高科技产业的商标取值要高。
4.辐射力。指商标超过地理文化边界的能力。符合国际惯例和口味的商标比某一区域和地区性商标的价值要大。
5.趋势力。指商标对行业发展方向的导向及影响力。商标的长期发展趋势能够很好地反映其与消费者的联系和同步性。
6.支持力。指能够获得投资及重点支持的商标其价值要大一些。
7.保护力。指商标拥有者的合法权利,即为注册商标的保护能力。商标受法律保护的深度及广度在评估商标时很重要。评估商标中,要对企业定性、定量资料充分加以整理、分析、测算,对企业进行综合考察。
四.商标注册的体系建立完善程度。
五.商标权从长远意义角度考虑是企业不败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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