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注册商标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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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注册商标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作者:达州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07 08:54:48

问题一:规章制定的背景是什么?答: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商标促进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作用日益凸现。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中小微企业不断涌现,市场主体对注册商标的需求增长空前。近年来,随着达州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当事人获得商标注册更为便捷,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大量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等问题。这些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破坏营商环境,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决定。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是此次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强商标使用义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首先在审查阶段予以适用,实现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前移,并将其作为提出异议和请求宣告无效的事由,直接适用于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二是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的不得接受委托,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对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诉讼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

从而将规制恶意注册行为贯穿于整个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程序,在责任主体方面既包括申请人和权利人也包括商标代理机构。本次修改为规制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提供了直接、明确的上位法依据。为着力营造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保障商标法顺利实施,有效规制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体现严厉打击的决心和导向,促进公平竞争,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章。

问题二:规章的起草思路是什么?答:规章在起草思路上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遏制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明确申请商标注册和从事商标代理的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职能,将打击关口前移并实现全流程覆盖。二是配合商标法最新修改,细化商标注册部门依据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查时的考量因素,以及第六十八条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和处罚幅度。三是强调监管与引导相结合,将商标审查、管理流程内规制手段与信用记录和代理管理等流程外措施相结合,将政府部门积极引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形成严厉打击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长效机制。

问题三:依据规章规定,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有哪些?答:目前商标法中关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申请商标注册的规定散见于多个条款,规章在第三条对商标法规定的、实践中常见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类型进行集中列举,包括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以及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行为。明确了申请商标注册的要求,为审查和执法提供更为明确的依据,并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解读和正面引导。

问题四:规章对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有哪些要求?答:为了规范代理行为,净化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规章第四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不得接受委托及其他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代表人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抢注商标的,以及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此外,规章明确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问题五:近期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尤其是知名网红敬汉卿的名字被他人恶意抢注事件。依据商标法和规章规定,将如何处理恶意申请注册行为?答:修改后的商标法和刚刚出台的规章,将实现在审查、执法等多个环节有效打击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如抢注知名网红名字类似案件,对于尚未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舆情、举报线索等发现相关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依法驳回,不予公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对于已注册的商标,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提出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经审查无效宣告理由成立的,商标注册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该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于上述决定或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复审、诉讼等程序。此外,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下一步,商标注册部门还将发布近年来处理的商标恶意申请典型案例,以体现立法效果和威慑力。

问题六:商标注册部门在实践中将如何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答:审查实践中,如果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存在无正当理由大量申请商标注册、交易商标、占用公共资源,及多次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抢注他人商标等情形,则会继续审查该申请是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具体来说,在认定是否构成恶意申请时,审查员需要综合多项考虑因素和个案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如利用商标审查系统中查询申请人的申请历史、转让情况等相关事项,筛查驰名商标、知名地名等禁注词;通过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对所在行业、违法记录等进行查询。此外,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认为申请人涉嫌恶意申请或者囤积注册的,可以要求其做出相关说明。

问题七:规章规制了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如果代理机构明知委托人存在恶意申请行为仍然接受其委托办理申请,将如何处理?答:根据商标法和规章的规定,对于上述行为,如果查证属实,将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此外,还可以适用其他处理措施,包括将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代理机构负责人进行整改约谈;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依法采取行业自律措施等。

问题八:针对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人,在信用惩戒方面会有哪些具体措施?答:实践中,对从事违法行为的行为人给予信用惩戒是非常有效的规制手段。在专利领域已经有了很多成功经验,包括2018年11月,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其中将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之一。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研究制定《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对落实备忘录的操作问题进行细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在制定中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也在研究考虑将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作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之一。下一步,将仿照专利领域的做法,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纳入联合惩戒的范围在相关规章和文件中予以明确。

问题九:相关部门在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健全内部监督方面有哪些举措?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积极引导申请人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进一步畅通商标申请渠道、优化商标注册流程,提升商标公共服务水平,为申请人直接申请注册商标提供便利化服务。在内部监督方面,将健全相关制度,对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从事商标注册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十:请问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了哪些措施规制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下一步将如何加强?答: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直高度重视商标恶意注册问题,依法对商标恶意抢注进行规制,尤其是近年来将打击恶意注册关口前移,在商标注册审查和审理阶段采取有效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这些措施包括:一是通过梳理典型案例,明确需要规制的包括大量摹仿、抢注他人驰名商标等在内的恶意注册行为。二是在审查系统中增加提示功能,对涉嫌恶意注册的申请要求审查员综合考量相关信息,严格审查。三是采取提前审查和并案集中审查等措施,从严适用法律,坚决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四是加强对恶意商标申请的监测,一经发现及时处理。五是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约谈代理机构,加强警示规范和正面引导,有效维护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2018年,在审查和异议环节累计驳回非正常商标申请约10万件,2019年第二季度共驳回恶意申请2.4万件,约占同期驳回量的4.2%。商标法的最新修改和这次规章的出台,为严厉打击恶意申请注册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和直接的法律依据,有利于进一步加大打击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力度。

下一步,商标注册部门将尽快制定具体规程,对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进行细化,并发布近年来处理的商标恶意申请典型案例,以体现立法效果和威慑力。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推进商标法新一轮全面修改准备工作,通过对商标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社会关注热点问题开展专题论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继续加大商标恶意申请打击力度,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发挥商标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我们相信,随着这些新规定的实施,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必将进一步规范,营造更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商标转让是达州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赠送、售卖或转让他人所有和专用的行为。关于商标注册转让流程的相关内容,下面为申请人进行详细介绍。转让注册商标,要在转让后6个月以内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转让注册或评估作价。有的国家规定转让商标要连同企业一同转让。我国对商标连同企业一同转让未作规定,但规定了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转让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也可以作为投资物作价入股。

商标注册转让流程有哪些?商标转让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注册商标转让文件包括《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商标注册转让情形1、公司不再经营,需将其商标进行转让;2、公司商标暂时闲置,没有使用需求,可将其转让套现;3、其他公司出高价购买本公司商标;4、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转让;5、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转让;6、其他情况。

随着知识产权在人们生活、工作中的不断深入,知识产权被重视的程度越来越高,而商标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对企业而言,商标的存在无异于锦上添花、如虎添翼。由于企业和商家的达州商标注册意识越来越高,因此商标注册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好的商标资源越来越少。商标抢注的现象也一直存在,面对商标抢注行为,很多人表示无奈。代办商标注册多年,小编建议您注重商标的作用,同时还要熟知商标注册相关知识,如果没有商标注册经验,建议您找一家在行业内有一定成果的商标注册代理服务公司。如何应对商标抢注行为?

(一)对未获准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对于商标已经被抢注,但抢注者的申请尚未获得注册的公司而言,可以通过提出异议的方法进行救济。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应当先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审查的进入公告期,公告时间为3个月。在这3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以提出商标异议。那些被抢注商标的创业公司可以在这3个月的时间里,通过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准备证据材料,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

有的企业心存疑虑,不知提出异议的成功率如何。根据经验,如果确实是自己在先使用的商标遭遇商标抢注的,通过选择有经验的商标代理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夺回属于自己的商标,成功率还是较高的。提出异议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同时要提醒一下这些商标被抢注的创业公司,在提出商标异议的时候,一定要同时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商标申请,因为即使异议成功,也只是制止了他人的抢注,企业自己仍然需要通过申请获得核准注册来取得商标权。

(二)对已获准注册的商标可申请无效宣告如果被抢注的商标已经过了3个月的公告期获得核准注册了,此时创业公司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法》对无效宣告申请有5年的时间限制,即如果某件商标获得注册时间超过5年,就不能以被抢注为由申请无效宣告了(驰名商标不受此时间限制)。对商评委的裁决,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无效宣告这个程序,同样建议被抢注者同步提出商标申请,以便在抢注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自己可以获得此商标。

(三)全面完善商标品牌保护体系“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创业公司应当在创业之初就在主要的产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准备使用的商标。很多时候,创业者因为资金紧张没有申请注册商标,这对公司长远发展来说,存在重大隐患。很多行业的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如果创业公司的商标被竞争对手抢注,然后持续投诉,对公司发展的打击将是非常巨大的。还有的创业公司虽然在主要的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商标,但在关联类别上没有申请,如果被他人抢注商标,还是会存在风险。

商标注册需要有长远的目光,无论是什么行业,都应注重商标注册的重要性。如果企业只申请单个商标类别的话,很可能遭遇商标抢注,企业应当根据产品或服务涉及的功能确定申请注册商标的范围,做到全面申请商标。从业商标注册代理多年,提醒各企业或商家注重商标全面注册,预防被他人抢注商标。如果没有商标注册经验,小编建议您找,如果您的品牌尚未注册商标或者想要购买商标,一定要找能信赖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平台。

一、马德里商标注册比较省钱,多个国家通用

1、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人只需缴纳统一规费,根据马德里协定议定书,除统一规费外,在缴纳一项各国的单独规费。所以无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缴费。

2、实践表明,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比去各国逐一申请商标注册在费用上更为便宜。申请的国家越多,费用节省得越多。

3、手续的简单和费用的低廉还体现在国际注册申请后的诸多程序当中,比如变更、转让、续展、删减、注销等申请也只需要提交一份申请、缴纳一次费用。

二、马德里商标注册速度比较快

1、商标申请人一般只需要通过一个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使用一种语言(法语、英语或西班牙语)、提交一份申请、缴纳一次费用(目前只有日本和加纳的收费分申请费和注册费两次收取),就可以向除其原属国之外的其他所有加入相同条约的缔约方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从而免去了分别向这些缔约方的商标主管机关使用不同语言、提交不同申请、分别缴费的繁琐程序。

2、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如果手续齐备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一般7-8个月即可取得商标注册证。

3、根据“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该商标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规定)或十八个月(协定书)内,申请人制定保护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有权驳回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人在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就能知道自己的国际注册商标在各有关国家是否得到保护。

三、马德里商标注册申请材料简单

1、通过注册国家的知识产权事务所或法律事务所进行,保护更及时。

2、减少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的工作量:商品和服务的分类及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部分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完成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的工作量。

3、国际局负责国际注册公告的发行,免除了各主管机关再次公告国际注册商标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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